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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处理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情况

admin 杭州律师在线咨询 2024年03月09日
抵押物价值超过了债务的,则抵押物拍卖之后清偿了欠款的余额返还给抵押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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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抵押物的价值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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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抵押物的债务,由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超过部分的债务。如果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超出部分则归抵押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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